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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章程

仪表技术与传感器网

2006-12-12
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,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、民政部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必须有1/3以上会员提议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元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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