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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12-12
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送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备案。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理事会。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如与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相抵触时,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为准。
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仪表工艺分会 2004年4月23日